納稅人有義務:
及時、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稅務義務;
按照法規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和稅務報表,向國家稅務部門和其他主管機關提交資料,證實該納稅人具有享受優惠的資質;
進行稅務檢查時向國家稅務部門提交與計算、繳納稅金及規費的文件和資料;
履行國家稅務部門和其他主管機關及其責任人員的合法要求,不得妨礙上述部門及其責任人員的合法活動。
除本條第1部分規定的義務外,扣繳義務人還有義務:正確及時計算并從可支付給納稅人的款項中進行扣繳,將稅金和規費轉匯至國家財政和國家專項基金;核算支付給納稅人的收益、被扣繳并匯入財政及國家專項基金的稅金和規費,其中包括依據每個納稅人實際情況進行特定操作。納稅人可按照法規規定承擔其他義務。(摘錄完畢)
從以上摘錄內容對比我國稅法中所規定的依法納稅、接受管理、接受檢查和提供信息的四方面義務基本類似,部分條款有些不太容易理解,但大部分條款還是提醒在烏茲別克斯坦經營的企業主體做到履行繳稅義務,提交稅務資料,接受稅務部門的合法要求等義務,如發生未盡義務,可能會受到稅法中相關規定的處罰和警告。中國企業在境外經營會常常遇到稅務及法律問題,找專業的人進行咨詢和服務是必要的,這方面成本有時不能省略,帶的好處是可以大大降低在異國經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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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抽取八個方面解釋烏茲別克斯坦納稅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同時,與我國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進行對比,便于國內從業者理解烏國稅法。一是納稅人有權獲得現行稅費、法律、法規的修改、繳納數據的權利,這與我國稅法中規定的“知情權”相一致,納稅人可以通過烏國當地稅收部門和相關渠道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包括稅收政策、征稅流程、稅額計算及相關處罰決定等內容。
二是納稅人有權通過代表自身利益的代理人委托繳納稅費,這一點在我國稅法中也有同樣的規定,所謂“委托稅務代理權”,在烏茲別克斯坦經營的主體,有權通過會計人員或財務公司代理操作稅費及報表的繳納和編制工作。
三是享受稅收及規費優惠政策的權利,按照烏國相關法律、法規及總統令的有關決議規定的優惠措施,依法繳納稅費的主體均有權申請與享受,因此,在烏國經營的主體可通過財務人員或代理人進行了解,如符合優惠條件就可進行申報,以減少企業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
四是沖抵或返還超出已繳納或已追繳的稅款、規費、滯納金和罰款金額。此項權利應特別注意,當自身納稅額度出現偏差時,要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咨詢解決,溢繳部分及時申請沖抵,欠繳部分及時補繳,避免出現稅務部門上門核查的情況;此外,對于不合理的稅費及計算錯誤要敢于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質疑,得到公平處理后將已繳納的稅費追回,以保護自身權利的公平。
五是根據有關文件享受延期或分期繳納稅費的權利。根據烏國總統令或其它規定,只要允許延期、分期或部分繳納稅費時,納稅人即可申請,此項權利在烏國鼓勵發展的行業中經常出現,比如對某些進口機械設備、原材料或商品的關稅、增值稅等都曾執行過該類政策。
六是獲取資料和領取稅務檢查證明的權利,此條與我國稅法中“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相似,但包含的內容更廣,涉及到的資料和證明較雜,這里不詳細解釋,只要與稅費征繳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證明,納稅人均有權獲得。
七是解釋權和拒絕權,分別可以向烏國稅務檢查部門提交稅收法規的相關內容,以解釋自身納稅的合法與合理性;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國家部門、人員有權拒絕對方所提出的要求,在我國稅法中也有類似“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的權利。因此,當有相關部門進行稅規檢查時,納稅主體有權要求對方提供證明,仔細檢查后方可接受,否則可以拒絕。
八是投訴權,對烏茲別克斯坦稅費征收范圍內所有責任方的行為,納稅人均有權進行投訴,但是要注意投訴的合理性,不得發生因情緒和主觀臆斷引發的投訴,必須通過證據實現,以保證投訴的有效性。
為了更好的與我國稅法進行對比和解釋,以上相關納稅人權利均未嚴格按照烏國稅法中的詳細內容進行解釋,對部分權利進行了拆分、合并,更容易被理解,雖不全面,但基本可以為在烏國經營的納稅主體提供享受權利的參考,如果實際操作中遇到困難,可以聯絡新疆眾聯華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塔什干公司進行咨詢,我們愿為在烏經營遇到困難的客戶提供物流、關務、投資、法律及稅務方面的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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